昌都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民政局机构设置情况

昌都市民政局机构设置情况

机构名称:西藏昌都市民政局

机构代码:115421000099118209

机构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庆街扎曲路5号

联系电话:0895-4829452

联系传真:0895-4829452

联系邮编:854000

联系邮箱:

机构网址:无

负责人:布措

联系人:刘鹏

联系人电话:15289151020

备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上报工作;承办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指导全市婚姻服务机构工作。

(七)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及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等困难特殊群众权益保护政策和残疾人福利制度,指导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工作,促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儿童收养服务机构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政策,拟订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能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市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重要课题调研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和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指导和监督民政规划项目的实施;承担民政统计工作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劳动工资、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督落实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全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规章;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的管理;负责承办全市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规范化设置;组织地名普查,负责地名普查图录典志的转化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和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按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9名, 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所在地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工作;接收自治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送往我市需要救助的人员,并实施救助工作;探索新时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新途径,负责对受助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实施文明救助;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殡仪馆(市公墓管理站)

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为:负责提供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负责公墓的管理、维修、绿化等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中心

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为: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负责全市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与维护,实现数据、资料信息化管理;负责建立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区)开展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第一儿童福利院。

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为:负责社会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收养、监护、医疗、康复、教育、托管等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孤儿收养工作;接收、管理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捐助;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第二儿童福利院

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负责社会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收养、监护、医疗、康复、教育、托管等社会工作;开展市内外公民收养孤儿和家庭寄养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昌都市养老服务中心

正科级建制,核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行业的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评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