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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的公告

2026年01月29日 03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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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2025年全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参加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请各市级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市级社会团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于3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将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请各县(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县(区)级社会团体开展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件:市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西藏昌都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

(联系方式:王鹏,0895-483市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附件


一、年检范围

凡经昌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级社会团体,应当参加2025年度检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本年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年检采用线下报送方式,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下载并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即日起,登录西藏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http://220.182.49.101:8090/shzz_wtface/login.html),在首页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行年检填报,下载“2025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打印成A4大小的纸质文本三份。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初步审查意见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报告。需提交社会团体2025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2026年党建工作计划、落实“两个覆盖”和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党员花名册。

3.整改报告。收到2025年度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社会团体,要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或改进情况。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5.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表。请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本单位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特别是会费收缴情况),并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要求,申请资格确认。

7.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8.内部治理材料。需报送2025年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材料。

9.会员名单。

10.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所有提交材料均需每页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卡若区城关镇昌庆街扎曲西路1号昌都市民政局302办公室)。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一)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5年度年检结论。

(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和民族团结等写入章程的;

3.2025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5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且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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