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公告
2026年01月29日 03时38分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2025年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将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请各县(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件: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西藏昌都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
(联系方式:王鹏,0895-4830114)
附件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经昌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加2025年度检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不参加本年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采用线下报送方式,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下载并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即日起,登录西藏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http://220.182.49.101:8090/shzz_wtface/login.html),在首页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行年检填报,下载“2025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打印成A4大小的纸质文本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初步审查意见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报告。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2026年党建工作计划、落实“两个覆盖”和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党员花名册。
(四)整改报告。收到2025年度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或改进情况。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要求,申请资格确认。
(六)内部治理材料。需报送2025年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材料。
(七)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八)年检材料报送。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所有提交材料均需每页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卡若区城关镇昌庆街扎曲西路1号昌都市民政局302办公室)。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四)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和民族团结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